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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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05號原告 陳信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楨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