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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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59號上訴人馬 周月鳳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被上訴人育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星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複代理人 李汶宜 律師被上訴人臺南市七股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莊名豪 訴訟代理人 黃國安
李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