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正安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正安前犯偽造文書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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