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小調字第452號
聲請人 吳金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周世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本訴訟正確的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小額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28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卻未起訴狀記載本件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無法導出其權利主張,而有違背起訴程式之情形,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