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小調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小調字第452號

聲請人 吳金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周世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本訴訟正確的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小額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28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卻未起訴狀記載本件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無法導出其權利主張,而有違背起訴程式之情形,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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