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042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周郁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秋隆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