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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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75號聲請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 徐清輝 所犯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4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20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及本院93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於93年6月4日入監服刑後,已於96年6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溫訓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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