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東交簡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東交簡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東交簡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清單編號(四)證據名稱所載「臺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各1份」之記載,應更正為「臺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紙、調查報告表2紙」;編號(六)證據名稱所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之記載,應補充為「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廖偉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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