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鄭靜芳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鄭靜芳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