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私行拘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2月4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99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3939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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