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65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行為固有不當,且犯後態度不佳,惟念其素行良好、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甚微,且已發還被害人甲○○,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憑,被害人尚無財產損失,手段亦屬平和,惡性實屬輕微,衡以其犯罪動機、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並斟酌檢察官之求刑,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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