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2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99號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對於其幫助詐欺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如原審之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所為係助長詐欺集團之猖獗,影響社會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追償及警察機關偵查犯罪之困難。另斟酌被害人遭詐騙匯入其帳戶內之款項為35萬8千元損失非小,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本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