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葉昇睦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昇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昇睦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葉昇睦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建豐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附表:
┌────────┬──────────┬──────────┐│編號│1│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04年3月6日15時24│104年4月22日晚間7││犯罪日期│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8時許│││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310號│字第414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850號│104年度簡字第35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10日│104年7月31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850號│104年度簡字第3547號││判決│││││├────┼──────────┼──────────┤││判決│104年07月11日│104年09月04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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