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美貴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2年度偵字第5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以利審判之必要,於民國96年7月16日裁定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調查結果,認被告所涉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且犯罪嫌疑依然重大。再其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因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96年12月16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許蕙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