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翌翔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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