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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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56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裁定之拍賣抵押物,其中土地附表部分,聲請人誤將土地(土地:桃園縣○○鄉○○○段四方林小段81之3??地號)未設定之權利範圍87萬分之2列入土地附表之權利範??圍內而聲請拍賣抵押物,請對此土地附表之權利範圍錯誤予??以更正,並以書面提出拍賣抵押物聲請之正確土地附表之權??利範圍數據內容。
二、聲請人漏未提出於民國93年10月8日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新臺幣5,440,000元之土地及建物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請提出該土地及建物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於本院。
(土地:桃園縣○○鄉○○○段四方林小段81之3地號,建物:桃園縣○○鄉○○○段四方林小段3866建號)。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