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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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44號抗告人甲○○
號相對人乙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如有欠缺者,經法院裁定命其補正而仍未遵期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及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於提出抗告時,並未於其抗告狀內提出任何抗告理由,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而抗告人於96年11月7日收受上開裁定後迄今仍未為補正,揆諸上開法文,抗告人之抗告自難謂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吳爭奇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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