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17號上訴人 陳武福
陳申得 陳阿雪 陳秀蔭 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上訴人 蔡月霞
賴慶昌 賴慶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2年4月13日111年度訴字第2317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8,969元(49.63x16300=8089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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