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板秩聲字第4號
聲明異議人 劉宜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板橋分局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板刑
字第1014976498號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板橋分局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4,000元,該處分
書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10日送達由聲明異議人親自簽名
收受,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處分書及送達證書各
1件附卷可稽,聲明人於同年8月15日聲明異議,未逾聲明異
議期間,其異議為合法,合先敘明。
二、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
所載。
三、本件聲明異議人則以:未與客人有任何色情猥褻行為,且聲
明異議人任職之天都特種休閒咖啡館屬開放性雅座之空間,
毫無隱蔽之處,又坐檯喝茶聊天鐘點費僅800元,而且還要
與店家對拆,實無與客人有任何色情猥褻行為等語為辯,故
而對該裁罰聲明不服。
四、經查,本件男客 黃乾偉 於警訊時,坦承現場負責人 潘牧謙 介
紹小姐並收取800元,在包廂與小姐即聲明異議人先聊天後
,撫摸小姐即聲明異議人的身體及伸手撫摸胸部及乳頭,但
還沒有完成性交易,大概一年前有來過一次,有從事半套性
交易(俗稱打手槍)等語明確,參以男客黃乾偉與聲明異議
人並無仇恨,當無任意誣陷之理,且男客 徐乾偉 亦因此遭裁
處3000元確定,足認男客徐乾偉之前揭陳述與事實相符,堪
信為真。聲明異議人之前開說詞難認可採,其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行為堪認明確,自應依法論處。原處分機關以異
議人違反上開法條規定為由,處異議人罰鍰4,000元,經核
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
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