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986號
原 告 金福臨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勇韜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作舟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101
年度司促字第16248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0元,應繳裁判
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6
0元。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㈢請提出被告所有臺南市○區○○路○○○號7樓之1及7C住戶黃
玉美於金福臨門大廈所有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