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986號
原   告 金福臨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勇韜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作舟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101
  年度司促字第16248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0元,應繳裁判
  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6
  0元。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㈢請提出被告所有臺南市○區○○路○○○號7樓之1及7C住戶黃
  玉美於金福臨門大廈所有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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