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4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4657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
二、債務人甲○勳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