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七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0四四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即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之同一犯罪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學歷低、識字不多,只能做些臨時工過生活,收入甚不穩定,家中經濟全賴被告承擔,被告並非以竊盜為業,實因被告經濟壓力大,以致於起了貪念而誤觸法網,且被告之父親中風,在行動方面都由被告照顧,為安頓生病之父親,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案被告所涉先、後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同年五月十二日竊盜之案件,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經證人 林文枝 、尤伯村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被告上開竊盜犯嫌重大,又被告另涉嫌於九十七年四月三日、同年五月一日所犯之竊盜案件,亦已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二五八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一八八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各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七七七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0一一號案件審理,有上開之起訴書二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被告於短期內涉犯多件竊盜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之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至聲請意旨所述內容,核尚非法定應審酌被告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之事由。綜上所陳,被告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