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書記官沈瑞芳┌──────────────────────────────────────────────────────┐│支票附表:│├─┬─────────┬─────────┬────────┬────────┬───────────┬──┤│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東林營造有限公司│0000000│6,700元│93年7月5日││││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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