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罪嫌重大,且經傳拘未獲,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4年6月9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9月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陳銘珠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