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15號上訴人晉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515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47,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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