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31號上訴人即甲○○被告被上訴人即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4年8月7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方錦源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