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 施福束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壹佰叁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O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義傑~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柒仟陸佰伍拾陸元│││一├─────────┼────────────┼─────┤││送達郵費│叁佰捌拾元│不含退郵│├───┴─────────┼────────────┼─────┤│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捌仟壹佰叁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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