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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