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五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驗餘淨重合計○‧一二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89)陸(一)字第八九一八○○一八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五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白粉二包(驗餘淨重合計○‧一二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89)陸(一)字第八九一八○○一八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扣案之物確為第一級毒品無訛,並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將該毒品海洛因二包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毓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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