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547號債權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鍾慶煌因與債務人乾順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鍾慶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記載不明確特定,請債權人向戶政調戶謄以確認本件債務人乾順、 呂傳埤 之全部繼承人各為何?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等文件,及向本院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及提出其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乾順、呂傳埤為祭祀公業土地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權人已代繳地價稅金額共新臺幣11,000元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