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學文 代理人 周漢威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鴻傑附件:
一、請提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信用綜合報告書、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依債權人人數及聲請人之總計人數,依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郵務送達費,並預納之。
二、聲請人自陳債務總金額為334,000元,請詳加說明目前資產金額為何,及迄至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該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五、本件聲請日期為民國105年5月5日,請就聲請清算前2年內(103年5月5日起至105年5月4日止)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若該支出屬於家庭整體支出,請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並請依與配偶分擔之比例核算該項支出每月支出金額若干),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另聲請人於清算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說明書中關於支出部分第14項提列家庭生活雜費之金額,係依據103年新北市政府家庭什項消費支出標準支列,而非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此部分請確實陳報,如無該項支出或已加計於其他支出項目,請剔除該項支出,如確有該項支出,則請確實陳報每月支出雜支之金額若干與雜支之內容為何。
六、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子女、配偶、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
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明細、薪轉存摺影本等(先前已提出之月份,無庸再提出)。另請聲請人說明台北靈糧堂福音中心自104年7月起至105年1月止,每月匯款8,000元至聲請人玉山銀行帳戶之原因及該筆款項之性質為何?如屬固定支領性質,何以未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收入部分。
八、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九、請提出聲請人及配偶與子女101年度至103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