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聲請人 陳芷葳 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忠衛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34×10=2,720元】。
二、請提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請求協商之「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並請提出所有還款或轉帳證明。
三、請提出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銀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且請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四、請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平均收入之計算方式,另提出其配偶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全戶戶籍謄本。
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並說明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單位之負責人,倘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含營業稅申報資料)。
七、請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並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及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支出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八、聲請人是否有依消債條例第54條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依第54條之1第1項定還款方案?聲請人有無依消債條例第70條第2項規定聲明願按拍定或債權人承受之價額,提出現款消滅其特定財產之物上優先權及擔保權?
九、請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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