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五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壬○○選任辯護人李佳翰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榮達 被告戊○○選任辯護人吳榮達被告乙○○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吳榮達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沈惠珠 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林天財 被告庚○○選任辯護人吳榮達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毛英富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勤純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