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七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