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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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六八號
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故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茲本院於同年十一月十九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元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