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六О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六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傷害之告訴,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乙○博速九十二偵字第一六六0七號函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劉元斐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