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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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八六號
原告丙○○
戊○○丁○○乙○○被告 林大洋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院長
己○○甲○○右當事人間因九十年度自字第六0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丙○○四人自訴被告己○○等三人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刑事裁定駁回自訴,此有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六00號刑事裁定一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法條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梁堯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