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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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五六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四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連續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事實
一、丁○○曾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竊盜、恐嚇、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現於緩刑期內,竟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在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號所示之竊盜手法,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號所示被害人財物(詳細行竊時間、地點、行為人、手法、所得財物等,均如附表一所示,附表一編號二、三、七、八、十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部分,均未據告訴),嗣經警循線查獲,並扣得附表一編號六埔里國小失竊監視器鏡頭一部及編號五巳○○所有之提款卡、學身證等物(扣案贓物均已發還被害人)。另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在附表二編號一至七號所示之時間、地點,趁被害人 吳清香 等人不及防備際,奪取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號所示被害人財物(詳細搶奪時間、地點、手法、所得財物等,均如附表二所示)。嗣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二時四十分許,○○里鎮○○路阿波羅飯店前,欲駕駛四二二二─HZ號自小客車時,為警查獲,並扣得SUY─二五五號輕機車、皮包二只、證件、信用卡、提款卡等一批、支票三張及手機一支等物及自小客車一部(扣案贓物均已發還被害人)。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號所示竊盜、附表二編號一至七號所示搶奪犯行均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號、附表二編號一至七號證據及所犯法條欄項下所示之證據方法、證據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油壓剪、螺絲起子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客觀上之危險性,自屬兇器。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四、五所示之竊盜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夜間侵入住宅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附表一編號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二、六所示竊盜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一編號三、七、八、九、十所示竊盜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攜帶兇器毀(踰)安全設備竊盜罪;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之竊盜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就附表二所示之搶奪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之搶奪罪。又被告先後多次加重竊盜犯行及一次普通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情節)較重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一罪並加重其刑。另被告先後多次搶奪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亦為連續犯。公訴意旨就被告如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之竊盜犯行,雖未據起訴,然此未據起訴部分與已起訴並經本院論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復經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借訊被告後,移請本院參酌,本院自應併予審究。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現仍於緩刑器內,仍不知悛誨,且年輕力壯,好逸惡勞,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屢為竊盜、搶奪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惡性非輕,惟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詳承屢次竊盜搶奪犯行始末,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行竊次數等一切犯罪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至被告持以行竊之螺絲起子、油壓剪,均未扣案,為免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
(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時間│地點│方式、所得財物│證據及所犯法條│├──┼────┼─────┼────────┼─────────────┤│一│九十三年│南投縣埔里│丁○○攜帶油壓剪│被告自白、被害人台一種苗場│││七月○○○鎮○○路一│,侵入台一種苗場│職員辰○○之指訴(九十三年│││三時許│段一七六號│公室內,竊取台一│偵字第三三五六號卷第二三頁│││││種苗場所有之菸酒│)、現場照片七幀(同上卷第│││││等物(約新台幣一│五二頁至第五四頁)。│││││萬二千餘元)│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二│九十三年│南投縣埔里│丁○○持油壓剪進│被告自白、被害人台一種苗場│││七月○○○鎮○○路一│入台一種苗場,竊│職員辰○○之指訴(同上卷第││││段一七六號│取台一種苗場所有│二三頁)│││││之監視器鏡頭一個│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約一萬二千元)││├──┼────┼─────┼────────┼─────────────┤│三│九十三年│南投縣埔里│丁○○持油壓剪,│被告自白、被害人之指訴(同│││九月○○○鎮○○路四│以毀越安全設備(│上卷第二七頁)│││十時│六六號│窗戶)方式,竊取│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丙○○所有之現金│、第三款│││││約一萬元││││││││├──┼────┼─────┼────────┼─────────────┤│四│九十三年│南投縣埔里│丁○○持油壓剪,│被告自白、被害人之指訴(同│││九月○○○鎮○○路二│以毀壞安全設備(│上卷第二八頁)│││凌晨二、│三六號(金│鐵皮屋屋頂)侵入│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三時許│都餐廳)│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第二款、第三款│││││方式,竊取甲○○││││││所有之現金約三萬││││││元││├──┼────┼─────┼────────┼─────────────┤│五│九十三年│南投縣埔里│丁○○持油壓剪,│被告自白、被害人之指訴(同│││九月○○○鎮○○○路│以踰越安全設備(│上卷第三一頁)、贓物認領保│││日二十三│十三號│窗戶)之方式,侵│管單一紙(同上卷第四九頁)│││時三十分││入巳○○住,竊取│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現金約一萬元及提│、第二款、第三款│││││款卡、學生正等物││├──┼────┼─────┼────────┼─────────────┤│六│九十三年│南投縣埔里│丁○○持油壓剪,│被告自白、被害人埔里國小職│││九月○○○鎮○○路一│竊取埔里國小所有│員壬○○之指訴(同上卷第三│││日十五時│二七號(埔│之監視器鏡頭(│六頁)、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里國小)│約一萬二千元)│(同上卷第四八頁)現場照片││││││五幀(同上卷第五五頁至第五││││││六頁)││││││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七│九十三年│南投縣埔里│丁○○持油壓剪,│被告自白、被害人台一種苗場│││九月○○○鎮○○路三│以毀壞安全設備(│職員戊○之指訴(同上卷第四│││日八時三│段(埔里酒│屋頂天花板)之方│○頁)、現場照片二幀(同上│││十分│廠台一門市│式,竊取被害人台│卷第四一頁)││││部)│一種苗場所有之現│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金約七千五百元│、第三款│││││││├──┼────┼─────┼────────┼─────────────┤│八│九十三年│南投縣埔里│丁○○持油壓剪,│被告自白、被害人之指訴(同│││九月十九│鎮○市○街│以毀壞安全設備(│上卷第四二頁)│││日十四時│十二號│窗戶)之方式,進│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二十分││入被害人寅○○住│、第三款│││││處,竊取現約五千││││││元││││││││├──┼────┼─────┼────────┼─────────────┤│九│九十三年│南投縣埔里│丁○○持油壓剪,│被告自白、被害人之指訴(同│││九月○○○鎮○○路五│以毀壞鋁門之方式│上卷第四三頁)│││五日八時│一三之三號│,進入辛○○經營│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三十分││之茶舖,竊取所有│、第三款│││││飲料封口機一臺,││││││及現金約三百元││││││││├──┼────┼─────┼────────┼─────────────┼│十│九十三年│南投縣埔里│丁○○攜帶螺絲起│被告自白、被害人之指訴│││九月十五│鎮西門里中│子一把,撬開該室│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日十六時│正一路十一│之喇叭鎖,竊取陳│、三款││││號三樓三○│祈任所有之電腦一│││││二室│組││├──┼────┼─────┼────────┼─────────────┤│十一│九十三年│南投縣埔里│丁○○徒手竊取被│被告自白、被害人之指訴(九│││九月○○○鎮○○街與│害人午○○所有之│十三年偵字第三四一一號卷第│││七日十九│大城巷口處│車牌號碼000-│二十八頁)│││時三十分││九一二號重型機車│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一部、行動電話一││││││支、現金二千一百││││││元左右││└──┴────┴─────┴────────┴─────────────┘附表二┌──┬────┬─────┬────────┬─────────────┐│一│九十三年│南投縣埔里│丁○○徒手搶奪被│被告自白、被害人之指訴(九│││九月○○○鎮○○路十│害人卯○○○所有│十三年偵字第三四一一號卷第│││六日十三│六號│之白金項鍊一條、│二六頁)│││時許││香菸一包│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二│九十三年│南投縣埔里│丁○○徒手搶奪被│被告自白、被害人之指訴(同│││九月○○○鎮○○街七│害人庚○○所有之│上卷第三一頁)│││八日十四│號前│皮包一個、現金約│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時三十分││五百元││││││││├──┼────┼─────┼────────┼─────────────┤│三│九十三年│南投縣埔里│丁○○徒手搶奪被│被告自白、被害人之指訴(同│││九月二十│鎮延年巷與│害人癸○○○所有│上卷第三三頁)│││八日十七│河南路口處│之金項鍊一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時許││││││││││├──┼────┼─────┼────────┼─────────────┤│四│九十三年│南投縣國姓│丁○○徒手搶奪被│被告自白、被害人之指訴(同│││九月○○○鄉○○路一│害人己○○所有之│上卷第三九頁)│││九日十四│八二號│金項鍊一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時許││││││││││├──┼────┼─────┼────────┼─────────────┤│五│九十三年│南投縣埔里│丁○○徒手搶奪被│被告自白、被害人之指訴(同│││九月○○○鎮○○街二│害人丑○○所有之│上卷第四七頁)、贓物認領保│││九日二十│五一號全聯│車牌號碼000-│管單一紙(同上卷第六一頁)│││一時四十│社福利中心│二五五號輕機車一│、照片七幀(同上卷第六六頁│││分許│前│部、皮包二個、現│、第六九頁、第七九頁至第八│││││金二千元、信用卡│○頁)│││││六張、金融卡二張│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身分證一張、行││││││動電話一支││├──┼────┼─────┼────────┼─────────────┤│六│九十三年│南投縣埔里│丁○○徒手搶奪被│被告自白、被害人之指訴(同│││九月○○○鎮○村路一│害人乙○○所有之│上卷第五○頁)、贓物認領保│││日十六時│號前│身分證、健保卡、│管單一紙(同上卷第六二頁)│││三十分許││行照及駕照等各一│、照片三幀(同上卷第六八頁│││││張;支票三張;信│、第八一頁)│││││用卡、現金卡、提│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款卡共八張;行動││││││電話二支;現金三││││││千元││├──┼────┼─────┼────────┼─────────────┤│七│九十三年│台中市台中│丁○○徒手搶奪被│被告自白、被害人之指訴(同│││九月三十│路與復興路│害人子○○所有之│上卷第五六頁)、贓物認領保│││日二十二│口附近│車號0000-0│管單一紙(同上卷第六三頁)│││時五十分││Z號自小客車一部│、照片二幀(同上卷第六七頁│││許│││)││││││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