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68號上訴人武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維哲 被上訴人 卓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其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俱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以補正之,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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