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9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献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
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献銘(下稱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以106年度易字第91號判決後,被告於同年3月2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同年4月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除聲明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外,餘未記載任何理由,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至本院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被告提出之刑事上訴狀1份附卷可稽;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於同年5月9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5月17日送達至被告指定之居所地即南投縣○○鄉○○路○○○○號(見本院卷第33頁),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交由同居人即被告之母 謝朝貴 收受,亦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被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亦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