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仲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仲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受刑人嚴仲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受刑人嚴仲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8月二次│├──────┼─────────┼─────────┼─────────┤│犯罪日期│100.3.4│100.11.7至100.11.8│99.9.10、99.9.12│├──────┼─────────┼─────────┼─────────┤│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6639、9508號│偵字第170號│字第6639、950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08│101年度中簡字第496│100年度上訴字第││實││號│號│2439號││審├────┼─────────┼─────────┼─────────┤││判決日期│100.10.11│101.2.22│101.5.1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08│101年度中簡字第496│101年度臺上字第││判││號│號│4258號││決├────┼─────────┼─────────┼─────────┤││判決確定│101.2.20撤回上訴│101.3.19│101.8.1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435號(羈押折│字第3581號(易科罰│字第9770號(應執行│││抵刑期)│金繳清)│有期徒刑3年4月)││├─────────┴─────────┴─────────┤││羈押期間:100.3.7至100.9.20止,計19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