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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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丁○○
戊○○○己○○兼上一人丙○○法定代理人被告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2年度訴字第50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等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2年度訴字第50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就被告乙○○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