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408號聲請人 楊少文 相對人 楊青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所載。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籍設「花蓮縣○○鄉○○村○○○街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自民國107年11月2日於衛福部玉里醫院(址設:花蓮縣○○鎮○○路000號)長期收治,有該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是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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