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家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家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家弘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胡家弘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胡家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23日109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915、707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6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4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97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9日110年8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4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9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22日110年9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備註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96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82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17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25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