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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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00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同年5月21日經生父 林明賢 認領,然父親未盡養育之責,更顯少前來探望聲請人,父親工作是 牛郎 ,將小孩即聲請人視為工作之牽絆,對親情價值觀有很大的錯誤認知,父親嗜金錢如命,沒有責任感,曾揚言:「要小孩做什麼,錢比較重要,有錢要多少小孩都有,小孩當小狗養就好,有什麼好付出」,而聲請人母親自聲請人出生至今,一直擔付照顧之責。但見聲請人父親如此絕情,深感痛心,爰依法請求准許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母姓之「沈」姓等語。
二、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之1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經生父認領後,父親對親情之價值觀有很大之錯誤認知,亦沒有責任感,聲請人均由母親扶養等語,固提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為憑,惟其並未舉證證明有何具體事實可認聲請人從父姓「林」對其有不利之影響,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改從母姓「沈」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