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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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47號原告 徐珮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依絨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