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2號聲請人 陳昭慧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付款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票號:FD0000000、FD0000000)各一件。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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