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7號聲請人 李美盈 上列聲請人李美盈因與相對人 郭垂君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美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JC186626)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