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紘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易志具保人 謝晴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晴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紘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於民國109年3月11日指定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而由具保人謝晴宇於同日如數繳納上開保證金後旋釋放被告。嗣於本院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並令具保人謝晴宇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於110年
2月19日準備程序到庭,本院囑警拘提後,亦未到案,以上各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檢察官109年3月11日訊問筆錄、本院110年2月19日準備程序傳票、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9
1號卷第75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84頁、第93頁至第103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053號卷第15頁至第30頁)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另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之事實,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記錄表附卷可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怡蓉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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