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宜小字第17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陳文賢
被 告 賴水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宜司小
調字第65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171元,及自108年12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7/10即7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24,150元,應扣除零件費用折舊6,979元
(如附件計算式所示)後准許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餘不應准
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
年折舊率為0.369。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8,950元
系爭車輛103年(西元2014年)10月出廠(本院卷第7頁)
事故發生日107年1月6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值:8,950x0.369=3,303
折舊後價值:8,950-3,303=5,647
第二年折舊值:5,647x0.369=2,084
折舊後價值:5,647-2,084=3,563
第三年折舊值:3,563x0.369=1,315
折舊後價值:3,563-1,315=2,248
第四年折舊值:2,248x0.369x1/3=277
折舊後價值:2,248-277=1,971
總計折舊:6,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