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87號原告 孫天賀 兼法定代理 孫惠美 人原告 孫陳英
孫和源 孫惠玲 孫惠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複代理人 黃國瑋 律師被告 黃文明 輔佐人 莊秀梅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 律師
薛西全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思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曾秀鳳